四川省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日期:2009-07-14     浏览:169    评论:0    
核心提示:四川省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川整规办﹝2005﹞17号各市、州整规办、经贸委(经委)、公安局、外经贸(商务)局、流通行业主管部门

四川省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川整规办﹝2005﹞17    

 

各市、州整规办、经贸委(经委)、公安局、外经贸(商务)局、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工商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各会展主办单位、会展场(所、中心):

近年来,我省的各种会展(交易会、展览会、博览会等)日益活跃,在我省经济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涉嫌侵权产品在会展中时有出现,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时有发生,损害了我省的市场秩序、投资环境和法制环境。为更好地规范会展经济秩序,促进我省会展经济健康发展,加强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规办关于全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办发[2004]92号)要求,决定开展对各类会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将有关问通知如下:

一、各级整规办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要提高对各类会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开展驻会知识产权执法检查和监管,对利用展会销售侵犯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切实强化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各会展主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会展的管理,制订管理办法,每次会展应邀请保护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介入,并驻会监管。主办单位应提供监管工作场地,防止参展、交易单位展示和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防止不法组织和个人通过会展进行违法行为。

三、各展场(交易场)要完善管理制度,要对消费者高度负责,严把产品质量关,引导进场经营者合法经营,积极配合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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