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9-07-14     浏览:149    评论:0    
核心提示:成都市温江区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温府发〔2006〕136号)2006年10月11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花博会持续效应,做大做强

成都市温江区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


(温府发〔2006136号)20061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花博会持续效应,做大做强会展产业,为一二三产业的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搭建会展平台,利用会展经济的拉动作用,促进我区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根据温江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由主办单位在一定场所及一定时期内举行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交流洽谈会、博览会、展销会、大型商业演出和重大庆典、节庆等展会或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会展具体组织实施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江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会展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四条 温江区会展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会展办)是全区会展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会展业发展规划;制定会展业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制度的实施;负责统筹协调主承办单位、参展企业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负责指导、监督会展项目依法运作,引导我区会展产业良性发展;负责辖区内会展活动项目审批的政务服务;负责辖区内会展业数据统计;负责组织企业到外地参展。

第五条 会展政务服务工作联络组是全区会展项目审批、监督、管理、指导的执行机构,由区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组成,在会展办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会展政务服务工作联络组成员负责联系本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会展项目进行审批、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温江区坚持鼓励发展,倡导有序竞争,实行行业自律、依法维护会展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扶持和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举办条件

第七条 主(承)办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具有专门从事会展项目的筹办机构、人员和办公场地;

(三)举办单位是两个以上的,单位之间应有相关的合作协议,明确相关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辖区范围内举办的会展项目实行一展一批的审批制度。

第九条 凡辖区范围内举办的会展项目,由会展办负责组织“一站式”政务服务。(物价、税务审批按常规渠道办理)

第十条 主办单位须向会展办提交的审批材料:

(一)会展项目批准文件;

(二)主办、承办、协办、支持单位的确认函;

(三)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资信证明;

(四)举办项目的场地租用(使用)协议或意向书(承诺书);

(五)会展活动实施方案(含执行方案、安全卫生保障方案);

(六)举办会展活动的申报表,内容包括会展活动名称、起止日期、地点、规模、展览类别、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七)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会展办收到主办单位申请材料后,召集会展政务服务工作联络组有关成员根据本部门职能职责分别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会展政务服务工作联络组有关成员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并报会展办,会展办将所有审批意见汇总后交付主办单位。(如相关单位逾期未出具审批意见书,视同审批通过)

第五章 办展和参展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在办展过程中,应诚信、守法,认真做好会展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在会展活动实施中涉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招展、收费、订立合同等事项,应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或承办(授权)单位的名义进行。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在办理会展审批手续后,方可发布广告、进行招展活动。招展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会展广告和宣传材料内容应与所举办的会展活动名称、主题、范围、时间等内容、性质相符,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

第十六条 参展者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参展者如果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参会参展合同的约定。举办单位负责对参展者资质审查把关。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应与参展单位签订参展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应载明展期、展位、广告宣传、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 会展举办单位一般不得取消、部分取消或变更相关项目名称、主题、举办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有正当理由确需取消或变更的,必须经审批后,举办单位以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公告。

第十九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会展活动的负责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治安、消防和安全工作管理责任,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措施,做好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会展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举办单位应将会展活动总结和有关统计数据报送区会展办备案。

第六章 会展统计

第二十一条 会展统计的范围:在行政辖区内举办或召开的各种形式的交流洽谈会、博览会、展销会和重大庆典、节庆、大型商业演出和参会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会议。

第二十二条 统计对象包括主(承)办单位、展馆企业、展览服务企业。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区会展办建立投诉接待处理制度,协调处理会展期间的各类投诉事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由相应的部门负责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温江区会展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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