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成都市会议及展览服务行业协会第一届五次理事会于2019年8月20日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进一步发挥行业调解在预防、化解会展行业活动和纠纷中的职能作用,根据《成都市会展业促进条例》、《成都市会议及展览服务行业协会章程》、《成都市会展行业自律公约》等相关内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调解组织】
成都市会议及展览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设立行业纠纷调解委员会,秘书长兼任调解委员会主任,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调解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成都市会议及展览服务行业协会中抽取调解员参与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纠纷发生地区人民政府相关代表参加。
第三条【调解原则】
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对行业内、会员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调解,积极预防矛盾纠纷的激化。调解委员会调解行业纠纷时,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合理、合情,有利于彻底化解行业纠纷的原则。
第四条【调解纠纷范围】
调解委员会受理和调解以下范围:
(一)会员之间在会展市场竞争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二)会员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因合同履行等问题发生的纠纷;
(三)会员在会展项目进场和撤场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四)其他适合调节委员会调解的纠纷。
第五条【调解程序】
(一)受理
当事人一方向可向协会秘书处进行咨询,并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协会秘书处应根据申请内容及时给予回复,并安排调解办理调节。
(二)立案
调解组收到当事人申请,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调解围的,应予立案,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制定调解工作方案。
(三)调解
调解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结案,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期限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业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行业调解协议书;未能达成协议的,行业调解组织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出具相关证明。
(四)履行
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一方不履行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调解工作指导】
调解组的相关工作接受成都市博览局、成都市民政局的指导。
第七条【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2019年9月2日起施行。